2. “假一赔三”——三百万违约金不属于合同条款的认定错误。 《判决书》第16页结论:对此本院认为,从原告进入直播间到下单购买案涉商品再到被告时奔开箱展示商品的全过程来看,2023年7月6日23时23分至24分,主播时奔陈述:“……一整块板料做出来几件?6件……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妈妈粉,给她们打清楚天然缅甸A货……”;2023年7月6日23时24分、23时26分及23时28分,原告先后下单购买单价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2023年7月6日23时34分,主播时奔开箱展示商品并陈述:“……2.吊坠,春彩料,天然A货翡翠假一赔三……”。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奔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奔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 (1)其实,“假一赔三”在原告购买完成前被告也说过,属于合同条款。 原审认定的“全过程”没有证据支持——有“断片”,不是“全过程”。“断片”补齐后能够直接否定《判决书》结论——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① 事实认定错误一,不是“全过程”。原告提供的现有的三段视频证据缺少抢购过程23时25分到29分这段大约4分钟内容,形成“断片”,该段也含有“假一赔三”等陈述。《判决书》“2023年7月6日23时24分、23时26分及23时28分”三单时间是根据文图证据得出,非视频证据,缺少细节(原告书面申请法院取证没得到)。 ② 事实认定错误二,合同生效后、生效前均有陈述“假一赔三”。“断片”内有一百万,假一赔三,三百万等陈述(请查看邓鑫法官隐匿证据——光盘)。在“断片”尾部原告第三单交易完成。也就是说,假一赔三在合同生效之前被告也说过,至少第三单之前说过,三百万违约金属于合同条款。 (2)漏掉可以补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①《判决书》中说被告在直播间后来陈述了“假一赔三”。这可以理解成被告已经及时补充完成了违约责任条款“假一赔三”。 ② 原告当时没有反对、没有取消订单,而是保留已生效的订单,即表示了对补充条款的认可。被告提出的补充协议达成。 ③ 所以“假一赔三”300万违约金属于(补充)合同条款。具有和主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 综上,“假一赔三”300万违约金属于合同条款。 (3)生效判决认定有“假一赔三”。 《判决书》第19页:综上,……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 ① “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消保法》并无“假一赔三”这个法律名词,《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连“假”字都没有,更无此法定赔偿责任。通常百姓的“假一赔三”不是《消保法》条款,不是法院判案依据。法官在此适用法律错误。 ② 原告并没有提出按《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不诉不理。原告是按照合同约定“假一赔三”提出的诉请。 (4)合理推断合同中应有“假一赔三”违约责任条款。 ①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常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七)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1) 众所周知的事实:合同中应该有“违约条款”属于众所周知,法盲除外。且本案中被告1为经验丰富的商家主播,在售卖中经常说“假一赔三”,据此推断,合同中有“假一赔三”违约赔偿条款,具有高度可能性,“假一赔三”应属于合同条款。 2)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4)①《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规列出的模板条款(七),且被告是经验丰富的电商主播,合理推定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假一赔三属于合同条款。 3) 已知的事实是在本案直播中、案外直播中被告均有强调假一赔三,根据经验可以推定合同中有假一赔三条款,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着急或者疏忽在某时间点漏说了。 (5)《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合同中有“假一赔三”条款。 (6)【处分参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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